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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庆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3行初80号原告郭庆,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35号。法定代表人杨俊明,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陈超,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诉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确认征收补偿方案违法一案中,因原告郭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庆负担。审判长  王俊杰审判员  闫永明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