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2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宝德工业流体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宝德工业流体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967号原告: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暖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宣,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来强,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宝德工业流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延陵镇振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经伦,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德工业流体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波人民陪审员 陈 怀人民陪审员 伍文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