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行审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罗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罗某某,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83行审223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况某某,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计生征决[2015]第11223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5年8月24日因被执行人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外生育,对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高计生征决[2015]第11223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高计生征决[2015]第11223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庆审判员 邓 坚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