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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0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琳与刘研、刘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琳,刘研,刘丽,河南环球世纪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10954号原告:马琳,女,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申慧清(实习),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研,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刘丽,女,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第三人:河南环球世纪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06号1号商业1-2层1号。法定代表人:乔双荣。原告马琳与被告刘研、刘丽,第三人河南环球世纪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申慧清,被告刘研、刘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河南环球世纪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2017年5月5日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书》;2.被告双倍返还定金96万元、返还房款52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3万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5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经充分协商签订了《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区长××楼××号房屋(产权证号:16××26,建筑面积202.14平方米)以总价2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被告应于贷款结清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在房屋抵押注销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网签、资金监管等手续;若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按照总房款的日千分之一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另合同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鉴于被告房屋存在解押问题,原、被告及第三人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95万元用于涉案房屋解押,该95万元与合同已约定的5万元共计100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万元,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用上述款项向银行还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自银行还款后20个工作日内(即2017年6月16日前)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但是被告并未按照上述期限办理,构成违约。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配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网签、过户手续,但被告拒不支付,也不配合原告办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刘研、刘丽辩称,被告不同意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涉及到原告方在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被告方保留诉权。第三人河南环球世纪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述称意见。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庭审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5日,原、被告及河南环球世纪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签订《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二被告将其位于郑州市××区长××楼××号房屋(产权证号:16××26-1、16××26-2,建筑面积202.14平方米)以总价2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于合同签订时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该定金由被告保管……原告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原告确认自己在金融系统无恶意透支或逾期还款等金融征信瑕疵。原、被告双方于签定本合同2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贷款机构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根据政策要求,如需网签和资金监管,原告应在网签买卖合同备案当日将网签合同约定的首付房款95万元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所指定的监管账户,剩余房款140万元由贷款银行于放款之日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所指定的监管账户。无需网签和资金监管的地区,原告应在立契时,将上述首付款交付被告,剩余房款由银行放款之日向被告支付。以上款项具体金额以贷款机构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果贷款机构确定的贷款金额少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被告应当在汇存首付房款时一次性补足……;所售房屋需要解押的,被告在结清银行贷款后20个工作日内领取其他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在抵押注销或银行贷款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原、被告双方共同去办理网签、资金监管等手续,并在全款证明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过户受理手续。当日,原、被告及河南环球世纪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95万元作为合同约定的定金的增加金额,该款项与合同中已约定的定金5万元共同作为房屋买卖的定金,双方确认房屋买卖的定金总额共计100万元。被告保证收到原告支付的本协议定金款项只用于上述房屋解押还款事宜,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与履行本协议无关的其他事项。若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本协议定金款项后,拒不配合办理解押还款、抵押注销、网签买卖合同、房屋过户等手续,或由于被告原因导致买卖合同及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被告应按照约定的定金总额100万元双倍返还给原告,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若被告违约导致原告诉讼的,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2017年5月5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定金5万元的收条一份。2017年5月17日,被告刘研向原告出具收到95万元的收条一份。2017年9月28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出具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显示:借款人刘丽,身份证号:,在我行办理的协议编号为:8××36的综合消费专项支付贷款。贷款金额为壹佰万元整,贷款期限2016-05-04至2036-05-04。经核实,该笔贷款已于2017年05月17日全部结清,并于2017年06月02日领取解押注销手续。2017年6月2日,被告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位于郑州市××区长××楼××号房屋抵押注销登记申请。2017年6月17日,东方今报刊登刘丽、刘研郑房权字第:16××26-1、16××26-2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声明公告。2017年7月24日,位于郑州市××区长××楼××号房屋抵押注销办理完毕。2017年8月7日,原、被告及河南环球世纪不动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在办理网签时,原告以按合同约定资金监管房屋买卖交易税太高,提出变更为非资金监管,被告不同意,因此引发纠纷,原告为诉讼聘请律师花费律师费3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故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7年5月5日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96万元、返还房款52万元及支付律师费3万元的诉讼请求,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马琳负担。余额9150元,退还原告马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于七日内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