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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91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培峰、李永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培峰,李永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财保39号申请人:黄培峰,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永常,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黄培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永常驾驶的鲁J×××××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查封。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永常驾驶的鲁J×××××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黄培峰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汝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