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成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成学,刘永波,刘诚成,刘新国,宋爱英,徐冬梅,戚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98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成学,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淄川区龙泉镇圈子村村民。被执行人:刘永波,男,1970年3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诚成,男,1981年7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新国,男,1968年2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宋爱英,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淄川区龙泉镇圈子村村民。被执行人:徐冬梅,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戚文杰,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成学、刘永波、刘诚成、刘新国、宋爱英、徐冬梅、戚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戚湘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