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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乔明甫与张合军、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明甫,张合军,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524号原告:乔明甫,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红,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张合军,男,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吴予宁,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宾,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与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乔明甫与被告张合军、安阳市恒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乔明甫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9800元。现原告乔明甫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乔明甫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明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明甫负担。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玮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