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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6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威远县兴旺塑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宏远化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远县兴旺塑业有限公司,四川宏远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6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兴旺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秀英。被执行人:四川宏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责令履行给付货款540664.43元及违约金、诉讼费4000元、执行费8945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