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8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涛与赵金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赵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899-1号申请人:王涛,男,汉族,1975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赵金玉,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赵金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金玉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金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金玉在你行处银行存款160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赵金玉在你行处银行存款1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