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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恢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67年4月29日,汉族,山东省青岛市人,初中文化,金川集团公司生活服务分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华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15日,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的所有权依法轮候登记查封,2017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1000000元、剩余利息866.66元、诉讼费2329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华某某所有的房屋所有权的轮候登记查封;二、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