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岳晓波与续亚杰、续末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晓波,续亚杰,续末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4民初2064号原告:岳晓波,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续亚杰,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续末红(系×××号车辆所有人),男,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岳晓波诉被告续亚杰、续末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晓波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因私下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续亚杰、续末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岳晓波负担。审判员 段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