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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5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宁夏神光煤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神光煤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5359号原告:宁夏神光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钦平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执行董事。原告宁夏神光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宁夏神光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神光煤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63元由原告宁夏神光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另8162元退回给原告宁夏神光煤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康文颖代理审判员  宋 丽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支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