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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6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井生与北京睿天下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井生,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睿天下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6317号原告:张井生,男,1967年2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鼎亮,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81。法定代表人:欧阳兵,经理。被告:北京睿天下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7号2号楼2649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兵,董事长。原告张井生与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睿天下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井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井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井生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井生负担。审 判 员 吕书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唐汉玲书 记 员 龚满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