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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东杰与张亚彬、曲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杰,张亚彬,曲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民初6038号原告:刘东杰,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彬,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庆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曲陆华,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庆安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东杰与被告张亚彬、曲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东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亚彬、曲陆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东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6日,被告张亚彬从原告处借款24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于当日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张亚彬,被告张亚彬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借款到期后,被告张亚彬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履行权利要求二被告还款,二被告均拒不偿还,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借款期间被告张亚彬和曲陆华系夫妻关系,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均负有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亚彬、曲陆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6年3月26日被告张亚彬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刘东杰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元。借款人:张亚彬2016.3.26”。被告张亚彬在借条上签名、捺印确认。原告当庭称,借款时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每月2%,借款后二被告对借款本息未进行过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亚彬向原告出具借条,能够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亚彬偿还借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张亚彬口头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2%,且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但其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本院仅支持被告张亚彬自2017年5月26日提起诉讼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亚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东杰借款24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借款利息;二、对原告刘东杰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亚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宝瑞人民陪审员  霍 瑞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