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6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姚源喜与岑巩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源喜,岑巩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6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姚源喜,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镇。被执行人:岑巩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09294039X4,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思旸镇马院村马院一组。法定代表人:舒长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17)黔2626民初293号判决,于2017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岑巩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姚源喜货款127500元,案件诉讼费14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1833元。但被执行人岑巩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未有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岑巩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有窑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岑巩县鑫旺建材有限公司窑车16台,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仕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