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3265号原告张某,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王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2日因考虑不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