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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3265号原告张某,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王某,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晋州市人,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2日因考虑不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