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树旺与刘国红、杨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旺,刘国红,杨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旺,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国红,男,1975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占峰,男,1975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申请人李树旺与被执行人刘国红、杨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3民初字1114号民事判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占峰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占峰的存款账户(账户:XXX)内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森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明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