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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何崇贤与何仕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崇贤,何仕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1356号原告:何崇贤,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公福,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仕学,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原告何崇贤诉被告何仕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何崇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崇贤撤诉。案件受理费9113元,减半收取计4556.5元,由原告何崇贤负担。审判员  韦水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