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蒋克文与于春贤、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克文,于春贤,杨丽,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3542号原告:蒋克文,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华,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春贤,女,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杨丽,男,198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杨超,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三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克文与被告于春贤、杨丽、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克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华及三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大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克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于春贤偿还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杨丽、杨超在继承杨续刚遗产范围内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3日杨续刚因家庭需要向原告蒋克文借款23600元,2013年12月23日杨���刚还款13600元,尚欠10000元,后杨续刚因病去世,原告找三被告要求还款,但三名被告互相推诿,故具状起诉。被告于春贤、杨丽、杨超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1、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因杨续刚去世,借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3、杨续刚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不可能因家庭所需向原告借钱,即使借钱也是赌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4、被告杨丽、杨超没有继承杨续刚遗产,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蒋克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杨续刚出具的借条,拟证明杨续刚借蒋克文23600元,已经偿还13600元,尚欠10000元未偿还。三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意见如下:1、杨续刚已去世,借条真实性无法确定;2、借条下半部分有文字被裁剪,被裁去的部分应当被认定为有利于被告的内容,同时被裁去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借款已完全偿还;3��借条上书写有时间一年,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综合双方质证意见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杨续刚出具的借条,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该借条中被告向原告借款236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借条的下半部分有文字被裁剪,作为持有该借条的原告有义务保持借条的完整性,原告没有充分理由说明因何裁剪借条,故本院认为被裁剪去的内容不排除可能存在有利于被告的内容。从原告方提供的借条未裁剪的部分内容看,2012年12月23日杨续刚借蒋克文23600元,借款期限一年,2013年还款13600元,尚欠10000元,说明杨续刚偿还部分借款后,对剩余的借款是否约定了借款期限无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被告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3日杨续刚向原告蒋克文借款236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3年某月某日杨续刚还款13600元,剩余10000元债权是否存在有待证实。2017年4月杨续刚因病去世,杨续刚出具给原告蒋克文的借条下半部分被裁剪,无法完全真实地反映杨续刚后来是否还款及还多少款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蒋克文与杨续刚曾有借贷关系,杨续刚于2017年4月去世后,原告蒋克文以被告于春贤应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丽、杨超应在继承杨续刚遗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但原告蒋克文提供的证据无法完全真实地证明杨续刚与其民间借贷关系的客观情况,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克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克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