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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6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崔丛丛与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丛丛,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723号原告:崔丛丛,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惠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77976352G。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崔丛丛与被告郑州森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崔丛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丛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丛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丛丛负担。审判员  张国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