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红霞与陈俊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霞,陈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刘红霞,女,汉族,生于1995年5月3日,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陈俊飞,男,汉族,生于1993年7月3日,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在执行刘红霞与陈俊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俊飞私下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流红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再需要法院执行本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池县人民法院(2017)宁032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