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温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温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翟某,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翟某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1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