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与杨振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杨振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52号四楼。法定代表人:麦家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振锋,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诉杨振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民初6020号��事判决书,杨振锋应向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支付本金97330.9元。因杨振锋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5243.6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曝光,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6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耀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