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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兰建与被告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建,郭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2民初2024号原告:兰建,男,1986年8月4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未出庭)被告:郭杨,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未出庭)原告兰建与被告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建诉称,2016年6月2日,原告兰建借给被告郭杨8万元,郭杨出具借据一份,并约定违约金。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6月2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郭杨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1份,证据证明被告郭杨借款的事实,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杨于2016年6月2日与原告兰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郭杨向原告兰建借款8万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同时还约定如被告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应按每日1000元支付违约金。被告郭杨借款后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兰建与被告郭杨之间自愿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郭杨欠款属实,且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自愿将约定的违约金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6月2日起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兰建借款本金8万元,同时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借款完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郭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至中国农业银行铁岭河畔支行,铁岭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6794101049200005,注明汇款用途为046001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上诉费1800元,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