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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6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康玉华与张钦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玉华,张钦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533号原告:康玉华,男,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懿,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钦昱,男,汉族,1994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玉华诉被告张钦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玉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钦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玉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玉华撤回对被告张钦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康玉华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