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9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兆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春梅蔡启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兆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启海,彭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9311号原告:重庆兆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交通街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40657974。法定代表人:杨鲍樟,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启海,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彭春梅,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兆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启海、彭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兆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兆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兆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兆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秋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