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罗时清与江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时清,江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2713号原告罗时清,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江惠芳,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时清诉被告江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时清于2017年10月1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时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罗时清负担。审判员 唐春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淑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