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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许宗清与湟源县人民政府、湟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宗清,湟源县人民政府,湟源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许宗清,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委托代理人:位长城、马生海,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湟源县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501XXXX,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法定代表人:史超,该县县长。被执行人:湟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1502XXXX,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法定代表人:刘全忠,该局局长。许宗清与湟源县人民政府、湟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2017)青01行赔初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令: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湟源县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许宗清苗木赔偿款595836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湟源县人民政府、湟源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宗清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湟源县人民政府、湟源县国土资源局银行存款604194元(包含执行费8358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