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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与斯琴公正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玛希赛,局长。被执行人斯琴,女,蒙古族,现住正蓝旗。我院执行正蓝旗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执行斯琴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正蓝旗公证处作出的(2014)锡蓝经证字第051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斯琴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50.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恩克巴特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