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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终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徐燕萍拆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行终780号上诉人:徐燕萍,女,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徐燕萍因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行初1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一审经审查,上诉人称因XX街道XX号街坊XX丘XX宅地块动迁项目建设,上诉人房屋所在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2017年6月20日上诉人收到上海市XX事务中心作出的具体补偿方案。上诉人认为该补偿方案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上海市XX事务中心为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的内设机构,无行政主体资格,故起诉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沪徐(康)征地房具补(2016)2号具体补偿方案。一审认为,上海市XX事务中心出具的沪徐(康)征地房具补(2016)2号XX宅XX号徐燕萍(户)具体补偿方案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对徐燕萍的起诉不予立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诉人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具体补偿方案,属阶段性行政行为,故不属可诉的行政行为,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