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伊吾县供电公司与陆彦利、陆某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伊吾县供电公司,陆彦利,陆某,伊吾县淖毛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7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伊吾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主要负责人:张建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彦利,女,199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某,男,200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法定代理人:宋某(系陆某之母),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吾县淖毛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法定代表人:亚库普·图尔干,镇长。再审申请人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伊吾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伊吾供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彦利、陆某、伊吾县淖毛湖镇人民政府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2民终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伊吾供电公司于2017年10月7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伊吾供电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伊吾县供电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乌日娜审判员 张红见审判员 玛依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