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红军诉黑龙江金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军,黑龙江金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保105号申请人:赵红军。被申请人:黑龙江金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有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军与被告黑龙江金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豪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黑0602民初10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查封肇州学子嘉园10号楼商服**门、**门、**门、**门、**门房屋,禁止买卖。查封期限三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02民初10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凤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修雪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