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长沙达泰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与珲春绿源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婧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达泰宁新能源有限公司,孙婧,珲春绿源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1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达泰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英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439号浏阳河畔1栋314号。法定代表人:何春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军,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婧,住吉林省珲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珲春绿源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二号小区。法定代表人:曲新砉,董事长。上诉人长沙达泰宁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珲春绿源参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婧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达泰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达泰宁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达泰宁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长沙达泰宁新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长沙达泰宁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玉审判员 张新颜审判员 金春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全艺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