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石翔与周守祥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翔,周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石翔,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3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周守祥,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19日,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宣汉县。申请人石翔与被执行人周守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应履行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周守祥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石翔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守祥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存款,被执行人周守祥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12日申请执行人石翔以书面形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钟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