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杨振生与色汗其其格、色吉拉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生,色汗其其格,色吉拉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4630号原告杨振生,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色汗其其格,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无业。被告色吉拉胡,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生与被告色汗其其格、色吉拉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生以无法找到被告色汗其其格,亦需追加担保人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色汗其其格、色吉拉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振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生撤回对被告色汗其其格、色吉拉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杨振生负担。审判员梁福成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王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