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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必海、黄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必海,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必海,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黄勇,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本院在执行黄必海与黄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6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勇的桂F×××××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现因被执行人黄勇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勇的桂F×××××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