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3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慧玲、杨培永等与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慧玲,杨培永,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3795号原告:黄慧玲,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桂平市。原告:杨培永,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桂平市。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卢培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慧玲、杨培永与被告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黄慧玲、杨培永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慧玲、杨培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慧玲、杨培永负担。审判员 梁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双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