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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行终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红、谭震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红,谭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终105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红,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震,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林红、谭震因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粤71行初4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8日收到林红、谭震邮寄的起诉材料,诉称其于2017年2月21日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卫计委”)提交《病历续页12页》《42号咨询书》,向其咨询《病历续页12页》中出血量、送手术室时间、患者入院时间是否不真实,是否违反了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并希望广东省卫计委作出咨询意见。广东省卫计委收到《42号咨询书》后,拒不作出客观、专业的咨询意见。林红、谭震随后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作出粤府行复〔2017〕232号《行政复议告知书》。林红、谭震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告知书》;2.判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等。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林红、谭震关于病历书写问题的咨询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信访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答复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答复内容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林红、谭震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林红、谭震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林红、谭震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林红、谭震要求广东省卫计委在收到其《42号咨询书》等材料后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信访事项。广东省卫计委对该事项的处理,亦属于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可诉或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上诉人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无不妥。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林劲标审判员  刘德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