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5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李凤生与李桂兴健康权纠纷一案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5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生(李会生),女,云南省石屏县人。被执行人:李桂兴,云南省石屏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生与被执行人李桂兴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桂兴的银行存款情况及车辆信息,并实地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将执行情况通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凤生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员 朵珠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