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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文福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张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生于1975年8月1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张文福,男,生于1970年7月1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周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刑初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文福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96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福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在押服刑。经查被执行人服刑期间无经济收入,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周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申请人周某与爱人沙某多病,女儿在上中学,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进行司法救助19615元。本案经司法救助予以解决,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6)川3425刑初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林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