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4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某、彭某某与四川宇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锐,彭秋平,四川宇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907号原告:谢锐,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秋平,女,系谢锐配偶。原告:彭秋平,女,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四川宇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阳春,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能清,四川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锐、彭秋平与被告四川宇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谢锐、彭秋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锐、彭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锐、彭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谢锐、彭秋平负担。审判员 彭婉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