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03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万早芳、胡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早芳,胡祥林,陈汝家,刘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2837号申请人:万早芳申请人:胡祥林。被申请人:陈汝家被申请人:刘菊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早芳、胡祥林与被申请人陈汝家、刘菊梅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汝家名下及以陈汝家出资购买的在陈汝家之女陈力华名下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胡祥林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汝家所有的位于九江市九瑞大道96号君怡美筑2栋三单元106室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开1000219532);二、查封陈汝家之女陈力华名下的位于九江市柴桑春天三期1-2栋2单元403室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浔1000058465);三、查封申请人胡祥林所有的位于九江市浔阳区塔岭南路48号南6栋2单元601室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孙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