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贾岗静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思思所有权归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848号本院于2016年03月03日对原告贾岗静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思思所有权归属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城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中“位于本市华田苑府城二期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归原告贾岗静所有”补正为“位于本市华田苑府城二期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归原告贾岗静所有”。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