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丁景朴与张世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景朴,张世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748号原告丁景朴,男,195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张世蔚,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丁景朴诉被告张世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丽姣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景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牧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