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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晓旻、刘历沧与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旻,刘历沧,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413号申请人:杨晓旻,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净月开发区。申请人:刘历沧,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净月开发区。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孙保兵,该公司经理。杨晓旻、刘历沧与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晓旻、刘历沧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由杨晓旻、刘历沧自愿以自己名下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晓旻、刘历沧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二、冻结杨晓旻、刘历沧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昊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