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5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文和赵子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赵子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502号原告李文,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甘肃省会宁县。被告赵子瑜,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佩君,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与被告赵子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文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撤诉。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负担。审判员 张援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肖钰钰????????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