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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财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郑福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财保351号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鸿飞,职务,该行龙沼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郑福春,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安市。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福春的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以办公楼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福春的存款6463.47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84.00元,由被申请人郑福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奚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