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547号申请人:陈某某,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北景乡张村四组。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景某某,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北景中学教师,住临猗县北景乡东里行政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申请人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的存款1万元(账号为:)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陈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的存款1万元(账号为:),期限一年。冻结被申请人景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案件申请费320元,暂由申请人陈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荆金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