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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某某、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824号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律师。被告:黄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黄某某、李某某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依法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伟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