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某某、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824号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律师。被告:黄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黄某某、李某某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依法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伟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