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启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启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066号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69号。法定代表人:温文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启红,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启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衣呷 来源:百度“”